- 珍稀植物油產品被認定為假藥
- 2023年08月11日來源:《經濟》
提要:由牡丹籽油、紅花籽油、紫蘇籽油等原料植物油,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制成的珍稀食用油產品,由于被代理商夸大宣傳有藥用價值,生產商夫妻被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起涉案金額4億元、堪稱建國以來涉案金額最大的生產、銷售假藥案,被告人一再喊冤不停上訴、聲稱自己無罪的背后,是否有何隱情?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從這一案例中,人們能得到何種啟示?
——一起建國以來最大生產銷售假藥案的法律分析
由牡丹籽油、紅花籽油、紫蘇籽油等原料植物油,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制成的珍稀食用油產品,由于被代理商夸大宣傳有藥用價值,生產商夫妻被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起涉案金額4億元、堪稱建國以來涉案金額最大的生產、銷售假藥案,被告人一再喊冤不停上訴、聲稱自己無罪的背后,是否有何隱情?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從這一案例中,人們能得到何種啟示?
夫妻生產、銷售植物油產品被判刑
2020年12月18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包括無錫瑞盈生命科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盈公司)董事長盧某星及其妻子、公司法人李某在內的5名被告1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判決書認定,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盧某星、李某注冊成立瑞盈公司,之后又先后注冊成立無錫法瑞雅生物細胞科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瑞雅公司)、無錫瑞泓干細胞科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泓公司)、無錫瑞鵬互聯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鵬公司)、無錫瑞科干細胞科學發展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盧某星。盧某星、李某在瑞盈公司、瑞泓公司僅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銷售植物油產品“生命三液”、“靶向六液”,由被告人李某進購牡丹籽油、紅花籽油、紫蘇籽油等原料植物油,以及維生素B6、維生素E、冰片等原料后,組織劉某功等人使用灌裝機,將上述原料植物油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攪拌后灌裝至50ml小瓶內,并貼標簽、包裝后向外銷售。2017年9月之后盧某星、李某將上述產品的生產從瑞盈公司轉移至瑞泓公司。
為了銷售上述產品,盧某星將幾家公司包裝為“瑞德集團”旗下的子公司,通過舉辦宣講會、發放宣傳冊、介紹治療案例等方式,以“細胞因子”的名義宣傳“生命三液”、“靶向六液”產品具有“清理毒素、修復再生、全面調節五臟六腑、防癌抗癌”的作用。盧某星還委托他人制作并架設了會員網站系統,將購買上述產品的會員按照購買金額分為區級代理、市級代理、省級代理等五級,并規定發展新會員可以獲取獎金,并可以按照級別獲取下線購買產品金額一定比例的推薦獎,代理商經向公司申請批準后還可以成為“店長”,可以獲取店補獎金,上述獎金由會員系統每日自動結算并以電子幣的方式向會員發放,電子幣可以提現為人民幣,公司從中收取提現手續費;“生命三液”、“靶向六液”在銷售過程中系通過各級代理,由“店長”在系統內報單進行購買,盧某星、李某還雇傭了宋昕等人在吉林省長春市負責通過微信群接受店長的充值報單情況,經核實匯款情況后在會員系統內發放電子幣,會員使用電子幣訂貨后,再統計訂貨情況發送給負責發貨的人員交由快遞公司進行發貨。盧某星等人以上述方式通過會員、代理不斷滾動式發展新會員,以銷售“生命三液”、“靶向六液”。
經審計,2016年1月至2018年案發,被告人盧某星、李某等結伙以上述分工和手法,生產、銷售“生命三液”、“靶向六液”共計14萬余盒,銷售金額共計4億余元。
根據以上事實,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盧某星、李某有期徒刑13年和11年,并各處罰金500萬元和300萬元。其他三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10年至6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對于一審判決,盧某星、李某夫妻表示難以接受,隨后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無錫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盧某星又提請再審,再被駁回;盧某星依舊不服,又向江蘇省高院提出申訴。
與代理商合作陷虛假宣傳危機
在申訴書中,盧某星堅決否認自己有罪,并列舉了諸多自己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事實和理由,在請求法院改判的同時申請解封其個人及“有海外股東背景且與本案毫無關系的法瑞雅公司”的資產。
資料顯示,盧某星夫妻均是醫科出身,并取得了高級技術職稱,早年有制藥廠從業背景,對于“藥食同源”都有較深刻的研究。其名下企業瑞盈公司為“生命三液”和“靶向六液”產品的生產企業,案發時正在籌備新三板上市,瑞泓公司和瑞鵬公司為產品的銷售企業。法瑞雅主營業務為化妝品生產、銷售。此外,盧某星成立了深圳國科靶點藥物有限公司并投資了4000萬元與中國科學院深圳轉化中心聯合合作科研項目,生產NK細胞、DC細胞等免疫細胞及干細胞。
由于盧某星雖懂研發,卻對銷售、品牌宣傳缺乏經驗,于是2016年選擇與柳某文團隊進行合作,柳某文不但為瑞盈公司產品起了“生命三液”和“靶向六液”的名字,而且作為總代理商負責推廣銷售產品(包括市場定位、制定銷售模式和宣傳內容、招聘和培訓講師等)。剛開始,柳某文團隊憑借豐富的銷售經驗和獨特的銷售模式,2016年期間使得瑞盈公司銷售額劇增。但2016年年中開始,瑞盈公司陸續收到公眾投訴和工商部門的檢查及行政處罰。
盧某星經調查發現,市面上出現大量關于“生命三液”和“靶向六液”能夠治療各種疾病的文章、視頻,而且,柳某文團隊所開講座、代理商對外介紹產品、派發宣傳資料里均含有治療病例、“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內容。為此,盧某星與柳某文發生嚴重分歧,2016年8月以后,柳某文團隊退出,只有鐘某玲和劉某留下。同時,盧某星以瑞盈公司名義在揚子晚報刊登聲明,宣稱有人冒用瑞盈公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宣傳產品可以治療癌癥等違法犯罪行為與瑞盈公司無關。2017年9月以后瑞盈公司所有產品被下架,盧某星開始以瑞泓公司名義重新規范銷售產品。
然而,由于柳某文團隊推廣范圍過廣,代理層級較多,盧某星這時才發現,即使他們通過前述操作仍無法阻止下面的代理商以藥物宣傳公司產品,相關已上載網絡的宣傳資料也已經無法刪除。因此,2018年年初,盧某星不得不停用植物油生產線,相關公司業務僅保留精準醫學(干細胞和免疫細胞)、人工智能(醫學影像識別)、生物美容產品,并向馬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了取消植物油生產線的報告,對所有成品、半成品、包裝材料進行銷毀,為公司轉型業務做好準備。2018年3月份,“生命三液”和“靶向六液”停產。直到案發的2018年7月31日前,盧某星仍奔波往返于長春市和無錫市之間,為公司以后發展做鋪墊,又為銷毀處置設備、產品、包裝物色場地。卻沒想到,2018年7月31日其卻被司法機關羈押、判刑并關押至今。
當事人認為案件缺乏定罪關鍵要件
在申訴書中,當事人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在事實認定部分均存在遺漏和錯誤,未查明本案銷售模式和宣傳資料均非盧某星所建立或制作,也未查明盧某星自2016年至2018年間為糾正宣傳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而實施的各種措施,更沒有考慮到代理商模式下不能控制、不能預測、不能停止的非人為因素。一審、二審法院僅以盧某星為瑞盈、瑞泓、瑞鵬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就將講師、代理商的宣傳行為全部歸責于他,讓盧某星為公司員工和代理商的全部違法犯罪行為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對他極為不公平。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產品作為植物油混合物,不含有有害人體健康的添加成分或要素,不存在侵害人體生命健康的抽象危險性,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客觀要件。而一審階段并未對產品品質進行鑒定,未查明產品是否存在對人體生命健康的有害性,因此也存在重大的程序漏洞。
而且,當事人堅稱,其沒有實施或指使他人實施任何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行為。全案沒有證據證明盧某星參與過產品的宣傳或銷售活動,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小藍本、產品見證書、說明書等是由盧某星設計、制作或指使他人制作、分派給客戶,更無任何證據證明講師在會場上的講課內容是由其制定或授意。在案證據顯示,盧某星與柳某文團隊開展承包合作后,柳某文負責從網上招聘鐘某玲等講師,并為其設計好了課件。至于視頻、微信群案例等網上宣傳資料,部分是早期經銷商柳某文團隊或代理商個人制作和發布,部分其他個人是為騙取財物而私自發布的,均與盧某星毫無關聯。盧某星以瑞盈公司名義在揚子晚報登報澄清,并且已將音像資料、產品外包裝和說明書進行過修改以符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但是,已發布或經轉載的視頻及其他網上宣傳資料已無法消除。所謂的微信群案例分享制作和發布更與其無關,盧某星不在任何一個微信案例群,無從得知代理商通過何種方式進行宣傳。此外,當事人多次提出“瑞德生命科學”公眾號上傳的內容與盧某星、瑞盈公司等毫無關聯,是其他個人行為,但一審、二審法院未調查核實。
另外,司法材料顯示,確實未有人供述過盧某星曾指使講師和代理商對外以藥品宣傳產品。而且,涉案的鐘某玲、霍某、陳某峰等人在訊問筆錄中均提及到公司不允許以藥品做宣傳。
間接證據之間未形成完整證據鏈
上訴書指出,瑞盈公司在經營期間已經多次向講師、代理商強調不能將產品當作藥品來宣傳,不能夸大療效。瑞盈公司為避免不實宣傳,在產品包裝、標識上已做了充分的披露:產品為各類植物油混合物。而且,這些產品從醫學上、營養學上來說,確實有調理身體、改善機能、改善亞健康狀態的功效,所言非虛。
為避免講師、代理商出現以產品假冒藥品的情況,瑞盈公司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登報公示、修改宣傳冊去掉與治病有關的文字、外包裝增添了“植物油”的字樣,又向市場監督部門申請停產銷毀生產設備、放棄原有的“生命三液”“靶向六液”產品而調整經營發展方向等措施,意圖阻止產品流向市面,將產品從代理商網絡中抽離出來,但因為穩定客戶、需與代理商逐步結算、保障公司現金流穩定等原因,實施過程相對緩慢。
盧某星稱,他一直認真地把“生命三液”“靶向六液”等產品作為事業來發展,從未想過以夸大宣傳的方式來牟取暴利。他甚至一早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領了食品生產許可證,多次委托檢測機構對案涉產品進行安全檢測,并將“生命三液”“靶向六液”九種植物油配方申請了國家專利。為壯大公司發展,他還在馬山用法瑞雅公司名義為公司員工購置安居房,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籌備上市事宜,同時投資巨款與研究所開展科研合作,這些無不都在體現他為產品、公司的長足發展在努力。他不為個人私利,耗費大量時間、金錢和心血在產品質量和公司品牌上,從未將客戶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置之度外,將自己學醫從醫的使命拋諸腦后。其將“生命三液”“靶向六液”從瑞盈公司轉到瑞泓公司并非為了逃避工商處罰,而只是為了瑞盈公司新三板上市所做的一種財務合法合規化處理。因瑞盈公司曾受到投訴舉報和工商處罰,為了不影響瑞盈公司形象,他才將瑞盈公司從案涉產品的產業鏈剝離出來,此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均可以證明。為證明他有犯罪故意,一審、二審法院采納了大量間接證據,但間接證據之間均未形成完整證據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講座宣傳內容、網上宣傳資料、產品說明等是出自他之手或是他授意他人而為。
食品虛假宣傳還是制售假藥引爭議
據了解,對于本案,坊間輿論爭議頗多,很多人認為,本案即使有夸大產品功效的事實,也僅屬于民事欺詐糾紛或虛假宣傳,不能將食品宣傳行為按假藥處罰。案涉產品的包裝盒和說明書中都標明是食品,沒有仿造藥品的說明,只是代理商宣傳和銷售時夸大了功效,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認定為假藥法律依據不足,不能僅僅以代理商用于宣傳的影像資料和宣傳文字材料標有功能主治范圍及代理商宣傳療效而認定“以非藥品冒充藥品”,這明顯與《藥品管理法》的立法原意不符?!端幤饭芾矸ā飞纤^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是指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外部特征,以達到以假亂真,引人誤讀的目的?!吧骸薄鞍邢蛄骸钡漠a品外包裝上不具有藥品的任何特征,且已經標注為食品,不會讓人產生誤會,無冒充的故意?!吧骸薄鞍邢蛄骸焙苊黠@不是《藥品管理法》的調整對象。另一方面,從之前兩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瑞盈等公司的處罰也看出,一直以來,管理部門都是將“生命三液”“靶向六液”作為食品、非藥品看待,否則監管主體也不會是市場監督局,而應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本案從行政處罰直到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食藥監部門自始沒出現過,也沒出過任何認定意見。
對于該案的定性,盧某星妻子李某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她表示,2016年瑞盈開始生產銷售植物油類產品時,國內市場鮮有同類產品銷售。近幾年類似的單方產品逐漸增多,尤其是在上海進博會上,同類單方產品層出不窮。瑞盈的珍稀植物油產品雖然不是藥品,但由于其獨特配方,一定程度上確實具有調節血脂、預防改善心腦血管疾病等作用,并因此獲得了國家發明專利CN105285980B,她本人還因該專利于2016年在人民大會堂獲頒相關獎項。而且,關于單方植物油的生產,國內相關產品也有不少,中糧集團(新疆)紅花籽油產品在電視購物節目中也曾公開宣稱產品可以降糖、降血脂。還有青海、河北滄州等地都有不少類似產品。而且,即使涉嫌夸大、虛假宣傳,也不應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同樣的案件如2018年底,因夸大保健品功效,導致4歲癌癥女童周洋服用相關產品后致病情惡化離世,而鬧得沸沸揚揚的“權健案”,涉案金額高達200億元,但最終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也只是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相關人員進行定罪量刑的。
法院未就查封凍結案件無關財產作出回應
除了對案件性質存在異議外,當事人還向媒體反映,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辦案機關還涉嫌非法查封、凍結其合法財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與本案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倍景競刹闄C關卻將盧某星夫妻實控的全部關聯公司的財物、文件實施了查封、扣押,凍結了全部存款、匯款、基金份額、股票等財產。但這些財產大部分均與本案無關,特別是盧某星在成立瑞盈公司以前已經購買的房產、已有的存款都明顯與本案無關,直接導致盧某星及家人的合法財產被非法查封。
此外,當事人反映,法瑞雅、深圳國科靶點藥物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財產也與本案毫無關系,業務和資金均無交集。其中法瑞雅公司主營業務為高端酒類和化妝品,公司資產超過2億,但偵查機關也對該部分財產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導致公司正常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經當事人多次申請,辦案機關仍拒不返還。
就當事人以上反映,媒體記者采訪了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人士,但截至發稿,法院并未對以上反映作出回應。
資料顯示,該企業負責人作為當地優秀的企業家,曾為無錫的經濟發展、增加勞動力就業、實現大健康產業等作出了卓越貢獻,如今卻淪落到企業停產、設備荒廢、工人下崗的境地,其本人也身陷囹圄,令人唏噓。這也是該案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重要原因。
日前,就該案立案再審的情況,記者前往省高院了解,經工作人員查詢系統中未查詢到相關信息,可能相關信息尚未錄入系統。
法律專家:生產銷售假藥罪須具備主客觀構成要件
對于該案,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系統法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張觀發分析認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從犯罪構成分析,本罪客觀方面具體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
從相關法條可以看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具體到該案,從客觀方面講,涉案的“生命三液”“靶向六液”產品實際為各類植物油混合物,并不具備“足以危害人體健康”這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兩次對瑞盈等公司的處罰,說明管理部門也一直是將“生命三液”“靶向六液”作為食品而非藥品看待。
從主觀方面講,無論是瑞盈公司在經營期間多次向講師、代理商強調不能將產品當作藥品來宣傳,不能夸大療效,為避免不實宣傳,在產品包裝、標識上標注“產品為各類植物油混合物”,還是為避免講師、代理商出現以產品假冒藥品的情況,公司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登報公示、修改宣傳冊去掉與治病有關的文字、外包裝增添“植物油”字樣,并向市場監督部門申請停產銷毀生產設備、放棄原有的“生命三液”“靶向六液”產品而調整經營發展方向等措施,都說明被告盧某星夫妻及瑞盈公司并不具有以產品假冒藥品的故意,并且事前、事后均已經采取了各種措施以避免講師、代理商將產品當作藥品宣傳、夸大療效。
綜上,無論從客觀還是主觀方面講,盧某星夫妻及瑞盈公司并不具備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不應為代理商、講師等的虛假宣傳等個人行為承擔責任。
盧某星的辯護律師、北京谷子律師事務所吳亞平則認為:本罪屬于抽象危險犯,但本案偵查公訴階段以及一二審階段,均未對涉案產品是否具備有害人體健康的危險性進行鑒定,只是把食品“鑒定”為假藥。至于“假藥”有沒有危險性,顯然在未經鑒定情況下是不能作出司法裁斷的,故存在明顯的重大程序漏洞。本案需拋開表面現象看犯罪本質,本案產品實際上并不具有抽象危險性,不符合此類犯罪的本質特征。如果構成其他犯罪,則應另行處理。
據悉,目前盧某星已向江蘇省高院提出申訴。此案最終走向如何,媒體將繼續予以關注。轉自星空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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