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罕見!百億大佬操縱股價,被判三年!
- 2025年11月16日來源:證券時報
提要:梅花生物發布公告稱,2025年3月,公司控股股東孟慶山被提起公訴。11月7日,公司接到控股股東孟慶山書面通知,其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人孟慶山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以已繳納的行政處罰罰款折抵)。
近日,上市公司梅花生物發布公告稱,公司接到控股股東孟慶山書面通知,其因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
公開信息顯示,孟慶山,1948年出生,中國國籍,為梅花味精創始人之一。2025年10月,孟慶山家族以140億元人民幣財富位列《胡潤百富榜》第481位。
犯操縱證券市場罪
梅花生物發布公告稱,2025年3月,公司控股股東孟慶山被提起公訴。11月7日,公司接到控股股東孟慶山書面通知,其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人孟慶山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以已繳納的行政處罰罰款折抵)。

公告表示,孟慶山自2017年1月退休后已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僅作為股東在股東大會層面行使股東權利,上述事項僅涉及孟慶山個人,與公司無關,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一切正常。該事項不會對公司的股權結構、公司的法人治理及生產經營構成影響。
今年3月,公告表示,2025年3月17日,公司接控股股東孟慶山書面通知獲悉,因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93號認定的事由,廊坊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孟慶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其提起公訴并采取取保候審。
操縱股價,被罰沒2億多
上述公告所提及的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93號還原了當時操縱股價的情形。
據悉,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楊某作為時任梅花生物董事會秘書,為避免信托虧損以及承擔擔保責任,利用信息發布的優勢地位,通過操控信息發布節奏,以及控制梅花生物二股東胡某為增持梅花生物而設立的資管產品的股票交易,操縱梅花生物股價。
受梅花生物發布的利好消息以及胡某增持的影響,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間,梅花生物收盤價從6.03元上漲至10.34元,增幅71.48%;同期,上證指數從3507.19點漲至3886.32點,增幅10.81%,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上證指數60.67%。同期,中信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CI005019.WI)從7416.51點漲至8854.06點,增幅19.38%,梅花生物股價增幅偏離行業指數52.10%。
2015年8月13日擬終止重組利空消息發布后梅花生物停牌至2015年9月1日,自2015年9月2日復牌時起,梅花生物股票在2015年9月2日、9月7日和9月8日連續3個交易日收盤價格跌停,9月9日打開跌停板收于7.98元/股,跌幅達22.82%,其間上證指數上漲2.41%,梅花生物股價與大盤偏離超過25%;同期,中信一級食品飲料行業指數上漲1.03%,梅花生物股價偏離行業指數23.85%。
在違法所得方面,以2015年7月8日(操縱行為開始日的前一日)為基準日,以該日梅花生物二級市場收盤價格為基準價格計算孟慶山、楊某二人違法所得。孟慶山、楊某的違法所得為5658.88萬元,其中楊某分得違法收益2599萬元。
證監會認為,孟慶山與楊某合謀,一邊利用信息發布的優勢地位,操控上市公司信息發布節奏,選擇性地披露利好信息,拖延對梅花生物不利信息的發布;一邊借擁有資管產品交易決策權之便,控制資管產品的股票交易。孟慶山、楊某的行為影響投資者預期,推高股價,成功將梅花生物股價維持在孟慶山信托退出成本之上。
與此同時,孟慶山、楊某利用拖延發布擬終止重組利空信息、自愿性發布相關股東增持利好信息以及資管產品不斷增持梅花生物的時間窗口,精準、集中、高位減持梅花生物,從而實現對相關信托計劃的順利退出。孟慶山、楊某具有共同主觀故意,共同操縱“梅花生物”價格。
孟慶山、楊某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孟慶山、楊某違法所得5658.88萬元,并對孟慶山、楊某處以1.7億元的罰款,其中孟慶山承擔0.92億元,楊某承擔0.7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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