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本市場財務造假懲防機制再升級
- 2026年04月28日來源:中國網
提要:近日,證監會部署了2026年打擊和防范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專項行動。這是2024年7月份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以來,證監會第三次組織此類專項行動。
近日,證監會部署了2026年打擊和防范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專項行動。這是2024年7月份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以來,證監會第三次組織此類專項行動。
在總結前兩輪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本次專項行動著力推動財務造假懲防機制升級。筆者認為,本次專項行動有三大亮點。
其一,早發現、早懲處,降低財務造假對市場的影響。
過去,不少財務造假案件隱蔽性強、潛伏期長,等到問題徹底暴露時,涉事公司已連續多年造假。多數公司深陷經營危機,并伴隨股價大幅下跌,讓投資者蒙受巨額損失。本次專項行動將“早發現”置于目標首位,意味著監管重心逐步從“事后嚴懲”向“事前預警”前移。其中,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已成為監管核心利器,“監管大數據倉庫”“監管AI大模型”“非現場監測和發現中心”等平臺落地,說明財務造假監管的“發現”機制已經初步成型,常見的虛假貿易、夸大營收、調節收入等造假方式將無所遁形。
這種“科技+監管”的模式,有助于更早識別異常信號,及時啟動核查,一經查實即依法從嚴從快處罰。尤其是對于觸及退市指標的及時出清,不僅能減少虛假信息對市場的誤導時間,降低突然“爆雷”帶給市場的沖擊,也有助于強化優勝劣汰、優化資源配置,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其二,筑防線、遏沖動,從源頭減少財務造假行為。
治標的同時更要治本。本次專項行動明確提出“強防范”,從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兩個維度筑牢防線。一方面,推動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內控機制,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強化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董秘等關鍵崗位的監督職責,推動企業內部監督機制有效運作;另一方面,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激勵中介機構及其員工主動“吹哨”,激發外部監督效能。
在“內部有人盯、外部有人看、舉報還有獎”的多重約束下,財務造假的風險成本大幅攀升。降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的造假沖動,將其遏制在萌芽狀態,有望從源頭上降低資本市場財務造假數量,凈化資本市場生態。
其三,全鏈條、立體化,對造假退市公司、配合造假方常態化追責。
在監管高壓下,若有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或者客戶、供應商依舊頂風作案、鋌而走險,必將面臨嚴懲重罰。本次專項行動突出“優機制”,將此前監管實踐轉化為長效制度,進一步明確監管“紅線”:堅決落實造假退市、占用償還、退市不免責的監管要求,將追責鏈條延長至退市環節,杜絕“一退了之”;明確將第三方配合造假納入常態化追責范圍,進一步補齊監管短板;強調案件移送,推動更多代表人訴訟、其他支持訴訟等典型案例落地,完善行政、民事、刑事立體化追責體系,不僅有助于強化投資者保護,也全面提高了財務造假綜合成本。
目前,一張貫穿發行、上市、退市全流程,覆蓋發行人、中介、配合造假方等各主體,融合行政、民事、刑事立體化追責的大網已全面織密,徐徐鋪開。隨著懲防機制長效運轉,財務造假將“得不償失”,市場各方將歸位盡責、嚴守合規底線。
若要將這張監管大網進一步織牢織密,筆者認為,還需要在多個制度層面協同發力。比如,推動《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加快落地,進一步加大打擊財務造假尤其是配合造假的制度供給;盡快出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事司法解釋,統一裁判尺度,加大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實施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財產等行為的刑事追責力度;推動證券民事訴訟納入公益訴訟法試點范圍,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等,進一步完善投資者權益保護體系等。
“法網”越織越密,懲防機制進一步完善,這是資本市場治理范式的升級,將加速推動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市場生態,為資本市場行穩致遠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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