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透視年內債市信披監管措施:緊盯關鍵主體,全鏈條、穿透式深化
- 2026年06月05日來源:中國網
提要:記者梳理發現,從拖延披露財報,到篡改募集資金使用數據、系統性財務造假,債券發行人違法違規手法日趨多元。針對債市信披亂象,監管部門依據違法違規頻次、情節輕重實施梯度處置:“柔性”警示與“剛性”處分并舉;落實“公司+個人”雙罰機制,追責鏈條穿透至發行人內部的“關鍵少數”;同時,連帶處罰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壓實“看門人”職責。
今年以來,已有近40家債券發行人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交易所采取監管措施,涉及逾期披露、遺漏披露、錯誤披露、虛假披露等問題。
記者梳理發現,從拖延披露財報,到篡改募集資金使用數據、系統性財務造假,債券發行人違法違規手法日趨多元。針對債市信披亂象,監管部門依據違法違規頻次、情節輕重實施梯度處置:“柔性”警示與“剛性”處分并舉;落實“公司+個人”雙罰機制,追責鏈條穿透至發行人內部的“關鍵少數”;同時,連帶處罰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壓實“看門人”職責。
有市場人士表示,隨著監管力度持續加大,債券市場將告別過去的盲目擴張,轉向高質量發展。合規記錄良好、信息披露透明的企業有望享受更低的融資成本和更便捷的發行通道;而習慣于財務粉飾、漠視合規的企業將最終被擠出市場。這也是保障金融安全、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必然要求。
發行人信披失范擾亂債市秩序
據統計,今年以來,滬深兩市已有38家債券發行人因信披違法違規被采取監管措施,主要涉及定期報告披露逾期,未如實、準確披露資金使用情況,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導致欺詐發行等。
定期報告逾期披露是一大“頑疾”,更有甚者陷入長期懈怠、屢查屢犯的惡性循環。例如,寧夏遠高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2025年8月31日前披露2025年中期報告,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此外,發行人在此之前的最近12個月內曾因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被上交所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基于上述事實,2026年2月,上交所對寧夏遠高及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部分發行人過去存在僥幸心理,認為‘遲到總比爆雷好’,對紀律處分的畏懼程度低于對真實財務狀況曝光的恐懼。”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式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李睿告訴記者,當發行人出現現金流緊張、主營業務下滑甚至信用違約風險時,公司管理層往往采取“拖延戰術”,試圖通過延遲披露財報來隱瞞真實的財務困境,避免引發債券抽貸、評級下調或價格暴跌等連鎖反應。
部分發行人雖在規定時限內如期披露了定期報告,但在信息編制環節“動手腳”,未做到如實、準確披露。比如,畢節市安方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存在在披露的2019年中期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中期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中,未如實、準確披露PR安方債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等行為,2026年4月,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被上交所予以公開譴責。
“信用債投資高度依賴對發行人未來償債能力的專業判斷,發行人掌握全部內部信息,而投資者只能被動依賴披露內容進行決策。”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宏偉對記者說,這種天然的信息不對稱,為部分發行人通過選擇性披露、模糊表述來掩蓋風險、粉飾財務提供了操作空間。
還有發行人因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構成欺詐發行,最終自食其果。以億利潔能(已退市)為例:經查,因財務造假,億利潔能2016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因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擔保事項,公司2017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因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公司2016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在發債過程中,億利潔能發布的公告等文件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相關數據和內容,構成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和隱瞞重要事實,被監管部門認定為欺詐發行公司債券。為此,除公開譴責外,上交所決定5年內不接受公司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并對部分相關責任人公開認定終身/10年/5年不適合擔任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李睿表示,無論是為了滿足債券發行的硬性財務指標(如凈資產、盈利能力等),還是為了在存續期內維持較高的信用評級以降低融資成本,發行人都有動機去粉飾報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正是他們挪用募集資金、掩蓋關聯交易、虛增利潤最直接的手段。”李睿說。
緊盯關鍵主體強化全鏈條監管
今年以來,交易所打破了發債主體身份壁壘,對國企、民企、城投平臺等各類發債主體一視同仁,實行無差別監管,“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成為市場常態。
在問責力度上,交易所結合發行人違法違規情節輕重、累犯頻次、整改配合態度等多重維度,搭建起梯度適配的懲戒機制:針對可控合規瑕疵,主要通過書面警示等“柔性”方式督促企業及相關責任人限期整改;對于情節較為嚴重的主體,予以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情節更為嚴重的,將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并公開認定相關責任人一定年限內不適合擔任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在問責機制上,交易所全面落地“公司+個人”雙罰制,既對違法違規發行人實施自律懲戒,也緊盯公司內部“關鍵少數”,壓實履職責任。例如福建陽光,由于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5年中報,且最近12個月內曾因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暨時任董事長、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吳潔,時任財務負責人劉冬平均被予以公開譴責。
李睿認為,處罰直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個人,過去“公司交罰款,個人拍屁股走人”的怪圈被打破,這將迫使企業的“關鍵少數”在簽署信息披露文件時產生真正的敬畏之心。
在此期間,中介機構“配合”違法違規也無法逃過監管部門“法眼”。比如,作為時任東旭集團年審會計師事務所,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東旭集團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在為東旭集團提供審計服務中未勤勉盡責,最終該所及4名相關注冊會計師均被予以公開譴責;同時,交易所12個月內不接受該所提交的證券業務和證券服務業務相關文件、36個月內不接受其中2名注冊會計師簽字的證券業務和證券服務業務相關文件。
“中介機構的市場功能在于以專業核查為投資者提供信息增信。連帶受罰表明,監管部門對‘看門人’失職零容忍,中介機構不能以‘發行人提供虛假材料’為由完全免責,必須對其出具的專業意見承擔獨立法律責任。”馬宏偉說。
有業內人士表示,“人企同查”、“一案雙查”逐步常態化,標志著債券市場監管正從“只罰公司”的單一邏輯,往全鏈條、穿透式的方向深化。這一趨勢并非短期“運動式”執法,而是監管生態的系統性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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