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方證券德陽某營業部被責令改正 合規管理不到位等
- 2025年11月24日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中國證監會四川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關于對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廬山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對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廬山南路證券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營業部合規管理和從業人員執業管理不到位;二是未及時向四川證監局報告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
中國證監會四川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關于對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廬山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對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廬山南路證券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營業部合規管理和從業人員執業管理不到位;二是未及時向四川證監局報告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
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6號)第四條、第六條第(四)項、《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廬山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廬山南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營業部合規管理和從業人員執業管理不到位;二是未及時向我局報告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
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6號)第四條、第六條第(四)項、《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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