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年造假欺詐 退市仍領3.75億元罰單 億利潔能案暴露資本市場多重頑疾
- 2025年12月18日來源:證券時報
提要:業內人士認為,億利潔能案等彰顯了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一追到底的堅定態度,打破了部分公司“退市即免責”的幻想,特別是“申報即擔責”“退市不免責”已經成為常態,發揮出強大的震懾效應。
近期,已于去年退市的億利潔能股份有限公司(現簡稱“利能5”)因長期財務造假、欺詐發行債券等,公司、控股股東及相關當事人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開出3.75億元罰單,或創下國內退市公司最高處罰紀錄,引發資本市場和廣大股民關注。
業內認為,億利潔能案再次彰顯了“退市不免責、追責全覆蓋”的監管態度,但也暴露出個別上市公司治理混亂、相關審計機構可能存在嚴重失職、第三方配合甚至串通舞弊等問題。受訪專家建議持續加強上市公司監管,加大對上市公司欺詐造假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嚴厲追責相關審計機構、配合造假等第三方“合謀者”,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造假8年遭重罰
據內蒙古監管機構調查,億利潔能在2016年至2023年期間涉嫌存在財務造假、關聯擔保、資金占用等信息披露違法和欺詐發行公司債券違法行為。其中,通過虛增利潤、資產、收入等進行財務造假,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且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控股股東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億利潔能資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20年億利潔能在發行公司債券等文件中引用了相關年度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信息,構成欺詐發行公司債券。
相關數字顯示,億利潔能虛增利潤總額合計超1.25億元,虛增資產合計超110億元,虛增營收合計超130億元;億利潔能在億利集團財務公司的39.06億元存款資金被億利集團違規占用;兩次發行公司債券總規模10億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綜合考慮違法金額、主觀惡性、對投資者和市場的影響、危害后果等因素,內蒙古證監局擬對億利潔能、控股股東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及29名責任人處以3.75億元罰款,其中對億利潔能處以2.1億元罰款,對控股股東、“首惡”進行頂格處罰,對7名主要責任人進行從重處罰,并采取5年以上直至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不過記者了解到,這是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最終決定要在億利潔能陳述申辯后才能作出。
實際上,億利潔能造假欺詐事件并非個例。據有關媒體統計,2024年以來,截至2025年8月31日,中國證監會累計查處67家退市公司違法行為,其中46家已做出最終行政處罰決定。記者梳理發現,今年以來,A股市場已有超過10家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被罰并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有5家公司收到上億元罰單。
業內人士認為,億利潔能案等彰顯了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一追到底的堅定態度,打破了部分公司“退市即免責”的幻想,特別是“申報即擔責”“退市不免責”已經成為常態,發揮出強大的震懾效應。
多重頑疾纏身
億利潔能造假行為之所以能長期、系統地實施并隱匿,暴露出公司內部治理失靈、審計機構失察、造假產業鏈失控等漏洞、頑疾。雖然這些頑疾目前已經逐步被化解,但也可以為后續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提供啟示。
——公司內控體系失效,淪為大股東提款機。監管證據顯示,億利集團“統籌資金調撥,控制并直接參與億利潔能及相關關聯方的經營活動”“決策并組織實施財務造假、關聯擔保、資金占用、欺詐發行債券等”,同時29名被罰責任人員從董事長到其他高管“自上而下”或故意或放任,最終共同導致造假欺詐結果。暴露出公司內部的董事會、監事會等治理結構未能發揮出應有作用,特別是未能對控股股東形成有效制衡;同時公司的財務、審計等部門缺乏獨立性,內部控制環節全面失守,無法向上監督。調查證據還反映出,億利資源集團家族企業色彩濃厚,公司治理體系混亂,實際控制人“一言堂”,把上市公司億利潔能當成了集團業務擴張的“提款機”。
——審計機構或嚴重失察,成為財務造假“幫兇”。在億利潔能長達8年的造假時間里,負責年度審計的致同會計師事務所有7年均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且報表審計加內控審計費用節節攀升,從最初2016年年報的170萬元,上漲至2022年年報的242萬元。盡管審計機構承擔的是“有限”而非“絕對”保證義務,但其在億利潔能案中的表現并不能令廣大投資者滿意。作為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審計機構對億利潔能貨幣資金與有息負債雙高、多年連續被交易所問詢等異常信號很可能未給予充分關注,客觀上為違法行為提供了“合規背書”。記者了解到,監管部門已在億利潔能案調查同期部署了對審計機構的專項核查工作,其是否勤勉盡責將在后續揭曉。
——第三方配合造假,形成黑灰產業鏈。記者從監管部門采訪了解到,億利潔能案中的造假手法隱蔽、手段高明,從交易源頭虛構合同、偽造單據,到資金循環設計、物流軌跡造假環環相扣,有的交易造假多達20多個環節,給監管查處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特別是,如今財務造假不再局限于會計賬本的數字游戲,而是演變為覆蓋業務、財務全流程的系統性造假,有大量產業鏈上下游第三方公司深度卷入其中,這些第三方公司形成專業的造假產業鏈,由專人在微信群里分發造假任務,分工明確、流程嚴密、行動高效,上市公司之間甚至協同造假。
扎牢制度“籠子”
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問題正成為制約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大隱患,此類案件屢禁不止,嚴重影響投資者信心和市場公平性。受訪專家建議,持續扎牢打假防假制度的“籠子”,最大化壓縮上市公司欺詐造假空間,同時嚴厲打擊中介機構造假行為,完善投資者民事賠償機制,構建良好的資本市場生態。
——完善常態化綜合懲防機制,提升防假打假質效。2024年6月,中國證監會與相關部委聯合制定并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加強部際協同和央地協同,建立常態化長效化的財務造假防治機制,并以此為契機,部署開展專項行動,集中發現和懲處了一批財務造假重大案件。目前,有關部門和省市地方政府結合實際已經陸續制定專門落實方案,部際、央地聯動的綜合懲防制度體系得到進一步鞏固。建議后續根據財務造假等案件查辦暴露出的新問題、新特點不斷完善健全綜合懲防機制。
——強化“穿透式監管”,倒逼公司合規發展。上述案件查辦反映出,財務造假花樣翻新,查處難度與日俱增。監管部門應進一步提升科技監管水平,不斷改進“穿透式”監管的方法和手段,強化對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監管,通過發揮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等的監督作用完善公司內部合規管理體系,多措并舉增強公司治理內生約束。
——對中介機構“回溯追責”,既懲“首惡”又打“幫兇”。監管部門表示,中介機構、第三方主體配合、串通上市公司實施造假,是近年來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的新特點,不僅擾亂市場秩序,且嚴重污染市場生態,也造成發現、查處難度加大。建議進一步落實好對審計評估機構“一案雙查”、并聯立案等工作機制,對串通舞弊等違法案件從重處罰,對重大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堅決執行暫停或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吊銷執業許可、從業人員禁入等制度。同時,應綜合運用直接立案處罰、移交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多種方式,全面強化對第三方造假方的追責,聯合各方共同塑造良好市場生態。
——完善投資者賠償救濟渠道,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春生等專家表示,應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完善投資者民事賠償機制。記者了解到,目前已經建立先行賠付、支持訴訟、代位訴訟、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等一系列投資者賠償救濟制度機制,不過部分地區缺乏處置經驗和能力,下一步需要加大力度,推動更多案例落地,提升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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