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套取銀行貸款轉借他人,借條被判無效
- 2026年01月15日來源:中新網
提要:幫朋友從銀行貸款,再轉手借出并收取利息,這種看似便利的“舉手之勞”,實則暗藏巨大金融與法律風險。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依法認定當事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進行轉貸的行為無效,相關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幫朋友從銀行貸款,再轉手借出并收取利息,這種看似便利的“舉手之勞”,實則暗藏巨大金融與法律風險。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依法認定當事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進行轉貸的行為無效,相關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最終,出借人不僅未能獲得約定利息,還自行承擔了資金占用損失,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此前,佟某因資金困難向好友錢某求助,雙方商定,由錢某以其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再將所貸款項轉借給佟某使用,佟某則向錢某出具借條,并承諾支付一定利息作為“辛苦費”。
錢某同意后,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成功貸款16萬元。款項到賬后,錢某將錢款如數轉給佟某,佟某也出具了載明還款計劃與利息的借條。
起初幾個月,佟某尚能按約還款,但隨著時間推移,佟某的還款態度日趨消極,從按時支付變為需經多次催討才勉強轉賬,最后,其拒絕還款并徹底失聯。
為避免個人征信記錄受損,錢某只得自行墊資償還銀行貸款。
因還款壓力巨大,錢某甚至一度通過小額貸款平臺“拆東墻補西墻”維持還款。在多次催要無果后,錢某將佟某訴至福田法院,要求其償還剩余借款本金、銀行利息及雙方約定的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本案中,錢某的出借款項來源于其套取的銀行信貸資金,該行為實質是給不具備金融信貸資質的當事人提供信用“過橋”,以此規避金融監管,這類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正常信貸秩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故案涉借條應認定為無效,佟某基于無效合同取得的案涉款項應退還錢某。錢某向銀行實際應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系其因轉貸行為實際負擔的債務,扣除佟某已還款項后,佟某還需向錢某返還12萬余元。
關于錢某主張的月利率0.17%的利息,法院認為,案涉借條因轉貸行為無效,且錢某配合佟某套取銀行貸款存在過錯,其對自身資金占用損失負有責任,故對該項利息訴求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佟某向錢某返還12萬余元,駁回錢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承辦法官表示,錢某向銀行提交貸款申請并接收貸款時,已與銀行建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關系,其作為借款人,負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逾期還款將直接影響個人征信,甚至面臨銀行的催收與訴訟。
錢某的行為既違反了借款合同中關于借款用途的約定,也使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進入非約定流轉渠道,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更嵌套多層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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