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手機引發法律界熱議 數據權限、流量爭奪成焦點
- 2026年01月19日來源:中國網
提要:近期,一些具備AI代理(AI Agent)功能的手機被推至聚光燈下,引發人們對手機未來新形態的暢想。但因其操作模式挑戰既有的手機交互邏輯與商業規則,也將一系列法律問題同步推至前臺。多位受訪法律專家告訴記者,隨著人工智能加速融入終端設備,行業競爭形態正在發生變化,如何在技術創新與市場公平之間實現平衡,將成為一項長期課題。
“用戶授權,能否為AI代理入侵第三方App提供正當性?”
“如果AI手機代理引發數據泄露,手機廠商、代理、第三方App和用戶,各方責任如何界定?”
近期,一些具備AI代理(AI Agent)功能的手機被推至聚光燈下,引發人們對手機未來新形態的暢想。但因其操作模式挑戰既有的手機交互邏輯與商業規則,也將一系列法律問題同步推至前臺。多位受訪法律專家告訴記者,隨著人工智能加速融入終端設備,行業競爭形態正在發生變化,如何在技術創新與市場公平之間實現平衡,將成為一項長期課題。
焦點:安全隱私不正當競爭
近日,由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與華東政法大學聯合主辦的“AI手機合規制度構建研討會”在華東政法大學長寧校區舉行,來自學術界、司法界和產業界的專家圍繞AI手機的合規治理展開討論。
AI手機是在傳統智能手機基礎上嵌入大語言模型的新型終端形態,其核心能力在于根據用戶語音或文字指令,理解屏幕內容,并在多個應用之間完成信息檢索與操作執行。多模態感知、個性化決策和自動化執行,是AI手機區別于傳統手機的主要特征。
2025年被業內視為AI手機發展的關鍵節點,多家廠商推出搭載Agent功能的產品。目前國內AI手機技術路線呈現多元化特征,其中GUI路線通過讀屏、模擬點擊等方式,在安全風險上存在較多爭議。
圍繞GUI路線,記者了解到,法律界的關注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此類“侵入式”操作是否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引發數據安全與隱私風險;二是其跨應用操作的方式,是否破壞其他產品的商業模式,涉嫌不正當競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郭禾提出,保障用戶對AI功能的實質知情是合規核心,應避免籠統告知,讓用戶在關鍵節點自主選擇。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高富平認為,傳統個人信息保護法制度已失靈,需轉向強化數據處理者義務。有AI手機廠商此前表示,AI操作手機均需用戶明確授權。
在個人信息保護層面,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員陳錦川認為,應嚴格遵循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最小必要原則”,信息收集和處理應限定在實現功能所必需的范圍內。
在不正當競爭問題上,陳錦川說,業內目前存在分歧。“根據以前的一系列案件,跨應用操作是可能構成流量劫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挑戰還是商業挑戰?
盡管AI手機面臨合規挑戰,但與會的法律界人士都認為,當前爭議的背后,實質是對下一代流量入口和生態主導權的爭奪。
“商業阻礙遠大于法律合規層面阻礙,更多需要商業和市場邏輯去解決。”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后冉高苒表示。
陳錦川說,傳統App的商業模式依賴用戶停留時間、廣告曝光和推薦展示,而AI手機在后臺直接整合信息并輸出結果,跳過了這一核心環節,實質上改變了行業的價值分配結構。這是眾多頭部軟件廠商站出來反對的原因之一。
目前,頭部科技公司都希望打造自己的AI流量入口,如阿里以通義千問為核心,串聯餓了么、飛豬、高德等生態資源,打造“超級Agent入口”;谷歌通過Gemini打通眾多服務入口;豆包也在此前接入了抖音電商平臺。
國盛證券計算機研究團隊表示,目前手機Agent主要分為API范式和GUI范式兩條技術路線:前者通過結構化接口調用App執行任務,穩定性較高但通用性有限;后者依賴讀屏和模擬點擊,通過視覺能力實現跨App操作,通用性更強,但可靠性較低,也面臨更高的法律風險和商業阻力。
從海外經驗看,頭部科技公司多通過標準化接口實現對第三方App的合規調用。
國盛證券研究團隊認為,展望未來,手機Agent的發展可能會進入兩者融合的狀態。對于高價值、涉及敏感數據的操作(如支付、通訊、核心業務流),API Agent有更高的準確度和隱私保護。對于只讀、信息查詢類的需求,以及API尚未覆蓋的應用,GUI Agent通過視覺理解的方式運行可以更靈活通用。
“審慎包容,讓子彈飛一會兒”
AI手機面臨的合規難題,與其服務形態密切相關。一方面,個性化服務依賴對大量用戶數據的收集和分析,而這與個人信息保護可能存在沖突;另一方面,跨端操作追求的是效率,如果要求每次操作都要雙重授權,繁瑣流程也會使得效率優勢失去意義。
與此同時,AI手機技術仍處于早期階段。一旦發生數據泄露或系統性風險,責任認定尚缺乏明確規則。來自法院和檢察院的與會人士均表示,目前尚未接觸到與AI手機直接相關的司法案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徐俊認為,在理念層面,應把握好三組關系:產業發展與市場治理的關系、激勵創造與分享利用的關系、競爭規范與分類施策的關系。
徐俊認為,在評估AI跨端數據抓取行為時,可以從四個要素綜合判斷:一是使用的目的和性質,看AI跨端數據抓取是否創造了新的、具有生產性或轉換性的使用方式;二是數據的性質及其背后的實質性投入;三是使用的數量和程度,是否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替代效應;四是使用的范圍及影響,既包括實質使用市場也包括潛在使用市場。
陳錦川表示,顛覆性技術往往倒逼規則與制度重構,面對新技術,早期立法和監管應保持審慎包容,讓子彈飛一會兒,“AI手機是一個新事物,還在變化發展中,對于很多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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