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披監管全覆蓋 多家公司因誤導性陳述領“罰單”
- 2026年03月03日來源:證券日報
提要:除了向日葵,近期監管部門還對一批誤導性陳述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進行查處,釋放了強化信披監管的明確信號。南開大學金融學教授田利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說明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零容忍”,并從事后處罰轉向源頭治理。同時,監管精準化升級,聚焦信息披露真實性與投資者保護,推動市場向價值創造深度轉型,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3月2日晚間,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向日葵”)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浙江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公司重組預案涉嫌誤導性陳述,浙江證監局擬對公司和相關責任人罰款合計510萬元。
除了向日葵,近期監管部門還對一批誤導性陳述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進行查處,釋放了強化信披監管的明確信號。南開大學金融學教授田利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說明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零容忍”,并從事后處罰轉向源頭治理。同時,監管精準化升級,聚焦信息披露真實性與投資者保護,推動市場向價值創造深度轉型,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涉及誤導性陳述
2025年9月22日,向日葵披露《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稱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漳州兮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兮璞材料”)100%股權、浙江貝得藥業有限公司40%股權,并募集配套資金,交易預計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預案》披露后,向日葵股價連續3個交易日漲停、成交量顯著放大。2025年12月26日,深交所針對前述《預案》事項向公司下發《關注函》。2026年1月14日,向日葵披露《關于終止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事項的公告》,當日,公司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
浙江證監局認為,《預案》披露兮璞材料的主要盈利模式為“定制化代工+自主生產”相結合,截至披露日,兮璞材料自有工廠仍在建、尚不具備自主生產能力,且主要產品系標準化產品,前述主要盈利模式存在誤導性陳述,擬對公司罰款300萬元,對公司時任董事長罰款150萬元,對時任董秘罰款60萬元,擬罰款金額合計510萬元。
從實踐來看,重組預案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罰單較為罕見。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重組預案本身也是法定信息披露的一部分,在某種意義上可以稱之為“預測性信息”,而對于預測性信息的披露也需要滿足合理、有依據、風險披露的要求。
自“并購六條”出臺以來,并購重組活躍度明顯提升。監管部門加強對并購重組全流程監管,在事前嚴把“披露關”,防范帶病披露和忽悠式重組,事中緊盯執行環節和承諾履行,確保重組方案合規實施。此次向日葵重組預案涉及誤導性陳述被處罰,是監管部門強化全流程監管、嚴把“披露關”的一個縮影。
打擊信披違法違規
今年以來,證監會對多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誤導性陳述進行立案調查。除了向日葵,近期,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誤導性陳述,深圳市亞輝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戰略合作協議公告因“蹭熱點”涉嫌信息披露誤導性陳述,先后收到地方證監局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罰款金額分別為950萬元、750萬元。
此外,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蹭“腦機接口”熱點,在上證E互動平臺上人為策劃“自問自答”,雙良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商業航天”海外訂單信息也涉嫌誤導性陳述,均已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從今年以來的處罰案例來看,監管部門“零容忍”打擊各類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涉及重組預案、重大合同、合作協議、投資者互動平臺問答以及企業自媒體平臺文章等,涵蓋了法定公告、自愿性披露公告以及新媒體傳播渠道,實現監管全覆蓋,其核心目的就是要清除市場“噪音”,促使上市公司無論在任何渠道都堅持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和完整。
“非公告渠道的信息更易碎片化、情緒化,可能放大市場誤讀。”中央財經大學資本市場監管與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曉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的監管覆蓋多渠道,體現了“實質大于形式”的監管原則。
“資本市場本質上是一個圍繞信息展開價格博弈的市場,市場的公平性需要確保信息發布和傳播是公平、公正、公開的,因此,資本市場信息披露均需謹慎合規。”鄭彧表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應該是為了減少信息不對稱而進行的真實情況的披露,不可以耍小聰明、貼標簽或者“蹭熱點”披露,這些都是違反證券市場運行基本規律和有效市場運行要求的不合法、不合規行為。
除了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李曉認為,后續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明確各類渠道信息披露的合規邊界,如制定互動平臺答復指引。同時,投資者也需提高辨別力,避免被“軟信息”誤導。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市場人士認為,為避免因誤導性陳述被追責,上市公司及信披負責人需關注最新規則,尤其注意“蹭熱點”行為的界定,以近期被處罰案例為戒,評估自身信披行為是否存在類似風險點。
李曉認為,后續,上市公司需從制度、責任、執行三方面強化合規意識,首先,嚴守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紅線,所有公開信息需以事實為依據,避免夸大技術進展、業務合作、政策影響等;其次,完善內部審核與責任機制;最后,規范多渠道信息發布,如對于投資者互動平臺回復,可制定標準化答復模板,避免超范圍承諾;公眾號等自媒體發布內容需與公告一致,重大信息優先通過法定渠道披露;主動維護市場信任,避免為短期股價波動“講故事”,通過定期報告、業績說明會等渠道傳遞真實經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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