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化創業板改革意見發布 增設第四套上市標準
- 2026年04月11日來源:中國網
提要:4月1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深化創業板改革 更好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提出,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試點開展由地方政府向證監會和深交所推送擬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企業信息,推出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將加快制定修訂相關制度規則,持續推動典型案例落地并形成示范效應,穩定市場預期,增強市場信心。
4月1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深化創業板改革 更好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提出,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試點開展由地方政府向證監會和深交所推送擬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企業信息,推出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將加快制定修訂相關制度規則,持續推動典型案例落地并形成示范效應,穩定市場預期,增強市場信心。
第四套上市標準有兩項指標
“這次改革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通過引入收入復合增長率、研發投入等成長性、創新性指標,與市值、收入指標進行組合,以更好支持具備高成長潛力與突出創新能力的優質企業。”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說。
具體來看,共有兩項指標:一是“預計市值不低于3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營收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主要適用于新興產業領域企業;二是“預計市值不低于4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于1億元且占營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適用于未來產業領域企業。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考慮到適用第四套標準上市的企業具有高成長性、不確定性大等特點,證監會將堅持循序漸進、質量優先的原則,組織深交所、行業機構進一步加強審核把關、風險揭示和投資者教育,包括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突出成長性、創新性要求,嚴守財務真實性底線,嚴防“帶病申報”“一哄而上”,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對于首發上市時尚未盈利的企業,在實現盈利前,股票簡稱之后添加特別標識“U”,持續提示相關風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等。
試點地方政府推送擬上市企業信息
此次改革提出試點開展地方政府推送擬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企業信息,是一項重要探索,對于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具有重大意義。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科技創新企業特別是未盈利企業,普遍具有研發投入高、經營業績不確定性大、盈利周期長等特點,如何識別出創新能力突出、成長性強的優質創新企業,一直是監管部門審核注冊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地方政府對轄區企業的經營、合規、口碑聲譽等方面情況較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業信息作為參考,有利于審核部門更加及時全面掌握擬上市企業情況,進一步提高審核注冊質效;也有利于將有限的上市資源更加精準、高效地配置到優質創新企業,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功能。
具體而言,在推送主體和程序方面,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企業信息推送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屬國有企業信息推送工作。企業申請發行上市輔導備案后、申報發行上市前,地方政府可基于已掌握的企業情況,匯總形成推送信息,向深交所推送并抄送證監會。
在推送條件和標準方面,企業應滿足在當地注冊并持續經營不少于3年,符合新質生產力發展方向,不存在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行為等規定條件。
在與審核注冊的關系方面,證監會和深交所將地方政府推送的企業信息作為審核注冊的參考。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代替證監會和深交所審核注冊主體責任、發行人主體責任、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不代表對被推送企業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需要說明的是,地方政府推送的企業信息僅作為審核注冊的參考,證監會和深交所將依照企業發行上市規定條件和程序嚴格履行審核注冊職責。同時,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是企業發行上市的必備程序,證監會、深交所、地方政府不設置推送企業信息任務目標,各級地方政府不強制下級政府推送企業信息,不得要求企業將政府推送信息作為發行上市必備手續。對未經地方政府推送信息的企業,證監會和深交所仍按現有程序進行審核注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說。
優化再融資等相關制度安排
此次改革圍繞再融資、并購重組、股權激勵等方面,優化了相關制度安排。
再融資方面,適應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研發持續時間長、對募集資金靈活性時效性要求較高等需求,推動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在創業板落地實施,允許“一次注冊、多次發行”。同時,完善簡易程序再融資制度,簡化公司決策程序,提升再融資效率。
并購重組方面,充分發揮并購重組在促進產業整合和轉型升級方面的積極作用,持續推動“并購六條”在創業板落實落地。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立足主業,吸收合并境內上市未滿三年的公司,提升產業鏈整合質效。
股權激勵方面,圍繞增強創業板上市公司對優質創新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支持規范運作、創新能力突出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時,靈活設置考核指標。
在進一步深化投資端改革方面,本次改革做出諸多部署。具體來看,優化交易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促進創業板參與主體和交易策略多元化,減少價格波動,增強市場韌性。將協議大宗交易調整為實時成交確認,提高投資者證券和資金使用效率,增強成交確定性和中長期資金參與意愿。引入創業板相關ETF盤后固定價格交易機制,更好滿足投資者多元化的交易需求,有利于降低大額交易對二級市場的沖擊。
豐富產品服務體系。優化創業板相關指數編制,推出更多創業板相關ETF和期權,適時推出創業板股指期貨,支持基金投顧配置創業板ETF,將創業板ETF納入基金通平臺轉讓,更好滿足不同投資者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需求,提升投資便利度和吸引力。
“證監會將深入了解改革推進實施情況,及時評估完善,確保改革行穩致遠。”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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