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未及時披露仲裁事項 東華能源及相關責任人被警示
- 2026年05月27日來源:中國網
提要:5月26日晚,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因公司未及時披露仲裁發生及仲裁后續重大進展,且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仲裁相關事項,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了江蘇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
5月26日晚,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華能源”)發布公告稱,因公司未及時披露仲裁發生及仲裁后續重大進展,且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仲裁相關事項,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了江蘇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
公告顯示,經監管調查,2022年5月13日,東華能源在中國香港發生仲裁事項,其中最大涉案金額折合約13.70億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2.64%。2025年5月14日,中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仲裁裁決。2026年1月14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東華能源8.02億元財產。2026年1月15日,東華能源持有的子公司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價值8.02億元的股權被凍結。對于上述仲裁情況,公司于2026年4月份才補充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除上市公司違規外,公司董事長周一峰、總經理邵曉、董事會秘書陳文辛未能勤勉地履行職責,同樣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其任期內發生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東華能源、周一峰、邵曉、陳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日晚間,深交所向東華能源及相關當事人下發監管函,要求公司及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認真吸取教訓,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關于上市公司訴訟與仲裁的信息披露標準,核心規則是在連續十二個月內,上市公司作為原告或被告涉及的訴訟、仲裁金額累計超過凈資產的10%,即達到披露標準。本案涉案金額超過13億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2.64%,單案金額已達標,無需疊加其他案件。按照規定,仲裁發生時就應當披露,此后仲裁進展、審理結果、財產被查控等關鍵節點均須公告。及時披露風險是法定義務,風險判斷權應當歸投資者,管理層無權自行判斷風險、決定該仲裁事項是否披露。”
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長張孝榮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事件暴露了東華能源內部治理的三個問題:一是公司信息披露管控存在嚴重漏洞,重大仲裁、資產凍結等事項未按流程上報、跟進與披露;二是核心高管合規意識不足,未勤勉履職,漠視監管規定;三是風險防控體系缺位,重大法律風險長期失管,排查預警工作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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